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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实践性环节教学设想与实践 |
|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卢修敏副教授 | ||
| ( 2005年04月22日) | 浏览人次959 | |
进入21世纪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世界范围的科技革命浪潮给我国高等教育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高等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就必须加强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如何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环境下构建新型教学模式即是摆在每个高等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法学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是世界各国高等法学教育重要培养目标,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诊所式”教学方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无不反映出各国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高度重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深受其影响,近年来,许多高校法学专业突破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种种努力和探索。 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开始起启动和实施的。试点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性的高等专门人才”,基于“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试点项目十分强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研究与探索。试点项目实施至今已有五年,五年来,各试点电大师生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作了一些工作,但从各地电大探索和研究的情况来看,实践性教学环节无论是在教学理念、教学设计还是在具体活动的组织上应当说还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整个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设计和组织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由于缺乏精心的设计和组织,难免带有走过场的痕迹。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在总结其他院校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实践性教学环节方面进行了有效研究与探索,由于教学设计系统周密、教学目标明确、教学组织认真、教学监控得当,实践性教学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法学专业教学实践性环节探索正在文法教研室主任卢修敏主持下以校级课题形式进行,有些经验正在总结。现就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及已完成部分活动内容进行汇报,以求同仁指教。 一、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总体设计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远程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整个教学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真正实现应用能力的培养目标,必须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精心设计和认真组织实施。其中教学设计是实施教学活动的第一步,我们首先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设计,它包括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教学活动种类、教学活动的总体与分项目标、教学策略的使用、教学评价方式等方面设计。由于试点项目下的人才培养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在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上力争体现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 根据中央电大教学计划规定,教学实践环节包括两部分内容:集中实践性环节和课程实践性环节。对于这种分类,全国上下基本上形成共识,因此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研究主要是指对集中实践性环节和课程实践性环节的具体内容的研究,本文结构即是按照这种思路安排的。此外,根据中央电大教学计划规定集中实践环节又包括毕业论文的写作答辩及社会实践活动,其中毕业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工作目前理论上没有歧义,实际操作也比较规范,这部分内容也不是本文研究范围。本文的集中实践性环节是指学生毕业前的集中社会实践活动。也即是从狭义上使用集中实践性环节概念。 (一)对集中社会实践活动教学设计 集中社会实践一般是指学生在完成基本理论学习以后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的实际操练,在普通高校通常表现为毕业前的一次集中两至三个月的实习。社会实践的目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教学工作规范”规定为“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为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基础。”根据该规定社会实践的目的包括三方面,一是让学生了解社会、观察社会;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提高学生专业技能;三是为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打下基础。与普通高校比,远程开放教育学员由于来源于实际部门并且在职,在第一方面和第三方面占有优势,其所缺乏的是第二方面即专业技能的锻炼(这还不包括全部学生,因为有的学员直接来源于公检法及其他法律实际部门,法律实践知识也很丰富),同时电大还有可供利用的远程技术上的优势,这些都是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不同的地方。因此开放教育学员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学设计和实施不应该也不可能照搬普通高校的做法。应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设计。 我们认为社会实践活动教学设计应当贯彻下列原则: 1、社会实践的教学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开放教育学员的特点。开放教育的学员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包括社会活动能力和分析问题能力),并且由于他们在职读书,缺乏连续参与活动的时间,因此集中一段时间实习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教学计划中列举社会实践活动的种类,学员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几种参加实习。此外由于学员背景复杂,来源于不同的实际部门,既有法律实际部门,也有其他部门。因此教学设计中应避免为实习而实习——来自于法院的学员就不必要求其参加法院旁听,而可以要求其参加其他形式的实践性活动。这反过来要求我们在教学计划种类设计时应提供更全面的可供选择的活动项目; 2、法学专业社会实践设计必须注意有法律知识背景的学员和无法律知识背景的学员的差异,根据不同知识背景设计出的方案将更灵活和更有效。法学专业的学员一般分两类:有法律专业背景知识的学员和无法律专业背景知识的学员,随着开放教育的不断发展,非法律专业的学员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不考虑学员的知识结构层次就难以取得实践活动的实际效果。有些实践性活动法律知识层次要求比较高,非法律专业学员直接参与显然不能胜任。如义务咨询活动中直接提供咨询服务的学员、模拟法庭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到司法部门参与案例研讨者等等,在这些活动中让一些法律知识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参与积极性高的学员担任活动中心人物,由他们带动其他学员参与活动,其影响和实际效果将会更好。在这些活动中其他学员通过观摩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同样能达到实习的目的。一次真正有意义的活动无论是对直接参与的学员,还是对观摩学习的学员来讲均会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我们组织的义务咨询活动、典型案例研讨会的实际效果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社会实践的教学设计必须符合开放教育个别化自主化的学习的特点。开放教育强调学生个别化自主化学习,这种自主性表现在对课程选择和媒体使用有一定的自主权;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学习时间和地点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社会实践的教学环节的设计也应当体现开放教育这一特点,即在教学计划中排列出集中实践性教学活动种类,由学员根据自身情况(包括知识背景、学习进度、学习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择,这种选择既包括对活动的类别选择,如是选择参加义务咨询,还是选择模拟法庭;也包括对活动的方式选择,如是选择直接参与,还是选择间接参与等;还包括学习进度的选择,学员可以考虑在入学后的第四个学期、第五个学期、第六个学期中的某一个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关于集中社会实践活动设置的时间我们安排在第四、五、六学期,其理由是:由于集中社会实践是对学生的全面知识的一次总结和实践,因此社会实践不宜放在学员入学不久的时间段进行,这也是为什么普通高校将集中社会实习安排在毕业前进行的原因。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学员而言,我们在理论上推断他们是在完成本专业专科阶段学习以后进入本科学习的,而根据专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学员已学完法学八门核心课程,进入本科学习三个学期绝大多数核心课程已完成,参加集中实践性环节实习已符合知识结构上的要求,因此在四、五、六学期选择实习比较适宜。 4、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设计必须与教学总体计划相配套。根据试点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试点学生获得的成绩及相应的学分在注册后八年内有效。社会实践教学设计中也应当规定任何学员只要参加规定数量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即可拿到相应学分,八年有效。 5、社会实践的教学设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开放教育是设置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环境下的一种教育模式。远程教育技术手段的采用可以满足学员不受时空限制的学习需求。我们在社会实践教学设计中应允许学员在三个层次上参与实习:即直接参与、间接参与、虚拟参与。其中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都是现场参与,间接参与是指对实践活动的现场旁听和观摩,虚拟参与是更为间接的一种参与方式,指的是学员通过观看现场活动的VCD光盘、上网观看专题实况视频节目或在技术条件许可情况下上机模拟开庭等。鉴于上述认识,我们在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时进行了技术录象,并将实践活动实况挂在校园网上,一方面向全省试点电大示范和推广,另一方面供学员观摩实习使用。 6、社会实践教学设计应贯彻实事求是原则。集中实践性教学活动实施的理想状态是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实习基地,组织每一届学员参与实习。但在实际中这种操作几乎没有长期可能性。司法部门及相关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或工作繁忙(这是主要原因)或基于保密考虑通常会拒绝接待实习学生,即使勉强签定实习基地协议,也不可能频繁接待实习学生,而开放教育学生一年两届。学员实习的需求与实习基地的供给产生强烈矛盾。实践性教学设计如果不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任何实践性教学要求都只能是缺乏实际意义的空谈。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些实习基地,在实习基地中进行一部分活动是可能的,过于频繁的要求活动只能吓退实际部门。比较好的操作方法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将一些可重复利用的实践活动如司法部门的实际案例讲座或案例研讨等等进行录象上网,允许学员在虚拟的状态下观摩实习。只有这样才能缓解供学矛盾,虚拟实习方式也能解决那些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参加直接实习活动的学员的困难,当然建立模拟实习基地也是解决供学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 根据上述原则和指导思想,我们社会实践教学方案设计如下: 1、实践种类。采取列举方式,学员只能在列举范围内进行选择 实践种类包括: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参加公检法等部门业务研讨学习、参加或旁听模拟法庭开庭、社会调查、到司法机关实习、旁听法院开庭、听专家讲座、上机模拟开庭等。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展开和教学经验的总结,上述种类将不断扩大,我们提供的种类越多,学员可选择的余地就越大 2、实践方式: (1)直接实践所谓直接实践是指直接参加难度较大的指定活动项目。必须在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参加公检法等部门业务研讨、参加模拟法庭开庭、社会调查、到司法机关实习等活动中选择,且只需选择一项;(选择几项可研究,下同) (2)间接实践即现场旁听与观摩必须在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参加公检法等部门业务研讨、参加模拟法庭开庭、旁听法院开庭、听专家讲座等活动中选择,并且必须选择二项; (3)虚拟实践即通过上机模拟开庭和观看实况录象进行实习,必须选择三项; 3、实践时间必须在第四、五、六学期或者是修满本科课程60%以上才能实习; 4、实践监控必须提交相应的实践报告及有关部门的证明,如活动是学校组织由学校出具证明 5、实践评价实践活动成绩分为及格、不及格。符合要求者为及格,获得3学分。 为便于学员开展实践性活动,我们已建立了一所固定的实习基地(并将准备建立几所实习基地)。同时准备建立长期的固定的模拟法庭(兼作模拟仲裁庭和模拟劳动仲裁庭) (二)课程实践性环节教学设计 实践教学不仅体现在集中实践性环节,而且应贯穿整个课程教学环节中。目前我们课程实践性环节集中体现在“案例教学法”及“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系列活动上。 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教学法,目前也流行于国内,我们的案例教学法既吸收了普通高校的一些通行做法,也在借助于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基础上创出了自己的特色。 案例教学法包括下列内容: (1)在课程教学中增加案例解析内容; (2)每位教师必须在面授时间内组织一次案例讨论。有选择地将案例讨论课内容进行全程录象制成VCD光盘,并挂到网上,通过积累,逐渐形成案例教学资源,目前首先由劳动法课程作示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其他课程介入; (3)劳动法课程在校报上和校园网上开辟“案例讨论园”号召全省范围内的学员进行讨论并提供案源; (4)在目前教学案例不足的情况下,购买高质量的音像教材,根据课程性质进行分类,再组织学员观看; 2. 实施“请进来,走出去”活动 案例教学法目前是公认的比较好的课程实践性教学方法。但如果将“理论联系实际”仅仅理解为“案例讨论和解析”,那么这种理解未免过于狭隘。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许多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与改革实践有关,如果邀请处于改革第一线的专家进行讲座,对扩大广大师生了解社会和增强师生的知识面无疑是有很大帮助的;另外邀请司法部门的同志进行讲座对了解司法实际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学员彼此之间的实践交流也能达到相同目的。因此我们课程实践性环节教学设计,除案例教学法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专家来校讲座 (2)组织学生去实践部门开展有意义的活动。 (3)学员开展学习小组活动,来自不同部门的学员就自己工作内容以及在实际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 上述课程实践性教学活动主要以劳动法课程为典型进行探索和研究,取得经验后再作进一步推广。 二、法学专业实践性环节教学实践 根据上述教学设计,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从2004年12月逐步开始实施教学设计中的具体实践活动,在组织每一项具体的活动时,我们都进行了具体的设计,至今,已部分实施了计划内容,现仅就完成部分进行汇报。 (一)集中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实践 为便于学员进行开展集中实践性活动,我们与荔湾区检察院签定了“实习基地协议”,并于2004年4月2日开展了首次活动(典型案例研讨会)。模拟法庭(兼模拟仲裁庭和模拟劳动仲裁庭)正在筹备,初步定于2004年10月进行首次开庭。下面是具体活动介绍: 1、义务咨询活动: 2003年12月4日下午(法制宣传日),我们在广东东山广场组织“开放教育”本科班学员举行了一次法律义务咨询活动。 教学目的:让学员亲身感受法律在社会运用中的复杂性,通过接触社会真实案例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同时通过解答提问加深对法律实际运用性的理解。以所学知识回报社会,增加学员的社会责任感。 教学设计: (1)人员设计:参加学员均为本科班学员;并且在人员配置上按照知识背景高层次及知识面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配置。此中教学设计的理由是:1、由于场地有限,坐在咨询台上提供咨询活动的人数只限于25人,这是实践活动场地本身给教学带来的限制,它是我们在进行各项实践性活动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因素2、义务咨询活动是法律知识层次要求比较高的一种实践性活动,对于社会各界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准确回答,不是略通法律的学员能够胜任的。根据上述两项原则,我们打破班级界限,在各年级学员中采用自愿报名和精心筛选的方法确定人员,最终人员主要在从事公检法机关律师工作及各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确定; (2)方法设计:将确定的人员根据知识背景不同分成三个咨询组:民事组(主要由律师和法院的学员参加)、刑事组(由公安、检察院的学员参加)、行政组(有各行政机关如房地产管理局、人事局、社保局等的学员参加)。上述学员以及教师被安排在咨询台上,他们是前来进行咨询的市民的直接接待者。按自愿原则动员其余学员观摩本次教学活动,学员参与积极性很高,约有二十多个学员到场观摩本次教学活动,不少学员在咨询台后参与接待了咨询群众。 活动过程:12月4日的活动接待了二十多人的咨询,现场人头攒动,咨询的群众络绎不绝。 活动效果: (1)社会效果良好。许多群众询问下次义务咨询时间是什么时间;在广州交通电台工作的某学员通过电波向社会告知了义务咨询活动的时间地点,许多出租司机开车前来咨询。 (2)教学效果,本次活动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在咨询活动中许多学员切身感受到:通过这样的实践性活动,一方面加深了对所学知识是理解,另一方面也感受到书本知识的局限性,如咨询现场中某老人咨询了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问题,并且该冷暴力是老人对子女的冷暴力,而这样的问题在学界都是较前沿的问题。通过咨询活动大家扩大了眼界。 2、典型案例研讨会 4月2日下午在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开放教育本科班12名学员与该院起诉科的四名检察官开展了一次典型案例研讨会活动。 教学目的:通过与检察院检察官在同一平台交流,加深学员对基础法律知识(刑法、刑诉法和证据学)的理解,感受新的审判方式对检察院工作的影响。同时加强学员中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有利于毕业后的工作与合作。 教学设计: (1)参与检察院的业务学习。本次交流为同一平台交流,即法律班学员与检察官就其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平等的交流与研讨,此为较深层次的实践性活动。 (2)人员设计:根据我们的教学总体安排,2001秋毕业班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分为两次活动:一次是在检察院参加典型案例研讨会,另一次是参加法院旁听(这与检察院和法院对人数限制有关)。典型案例研讨会是层次较高的实践性活动,因此在人员配置上我们将毕业班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学员(主要是公、检、法、律师)和无法律专业背景的学员进行分类,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学员参加检察院典型案例研讨会,无法律背景的学员参加法院旁听。 教学准备:检察院预先提供8个案例,由检察官和我们的学员事先分别准备,便于会上发言。 活动过程:4月2日下午,12名学员与四名检察官就四个案例进行了热烈讨论,历时一个半小时。 活动效果:本次活动效果良好。有的学员提出像这样的活动希望多组织,并且要求每次活动都参加。 3、法院旁听 2004年6月16日在越秀区法院组织法学本科班学员进行旁听 教学目的:让学员熟悉庭审程序 人员设计:由2001秋毕业班来自非法律部门的学员参加。 教学要求:由于是间接实践方式,因此要求学员旁听两个案件,并就两个案件写出实践报告。 教学过程:6月16日,参加此次旁听的学生共22人。旁听了两个案件,一个是拖欠银行贷款案,另一个是汽车承租案。第一个案件采取抗辩式审判方式,第二个案件因被告拒绝到庭,进行了缺席审理。两个案子均具有典型意义。 活动效果:学员旁听十分认真,并按要求写出了实践报告。 (二)课程实践性环节教学实践 1.案例教学法实践进程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在2003年春已开始要求每一位专职课任教师进行案例教学,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解析内容;二是每位教师拿出一门课进行案例讨论。案例教学现已进行两届,效果良好。其中劳动法课程已在校报上已开辟了“案例讨论园”专栏。2004年我们继续加强此项工作,将案例教学继续向纵深方向推进。具体做法是: A、继续要求省校教师开展案例和课堂讨论教学,并将案例讨论课进行录象,制成VCD光盘,并挂到网上; B、校报上已开辟“劳动法案例讨论园”,号召全省师生参加讨论; C、已购买“中国法庭”VCD光盘,将案例进行分类,应用于各门课程教学; D、要求开设“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各地电大每个点在2004年春必须拿出一门课开设案例讨论课。 2、邀请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关系处处长周浩然来我校进行工资改革专题讲座。 5月16日在我校8号楼801组织了此次活动 教学目的:让学员了解工资改革中的实际操作思路,了解工资制度的立法背景,了解实践中有关工资的疑难问题,目的加深对劳动法制度的理解,并弥补书本知识的不足。 教学设计: (1)人员设计,正在进行面授辅导的03春04秋的全体学员,其他学员自愿参加。 (2)时间设计,安排在劳动法课程面授辅导课的工资法章节讲课过程中,在课程教学中穿插周处长讲课内容,能加深学员对工资法理论的理解。 (3)技术设计:全程录象, 活动过程:讲座进行2个半小时。讲座涉及工资改革中的许多信息和疑难问题,对启发学习思路非常有帮助。 教学效果:问卷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学员反映良好。 目前该次活动的实况录象已挂上校园网,可供全省观看。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力.现代远程教育论.广东:南方日报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中外法学》,1998,(6) (3)李海燕.远程开放教育学习环境设计构想.《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9,(4) (4)王家田.广东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和.实践《广东电大改革发展大讨论论文集》,2004 (5)章皓,陶容.把创新教育落实到教学实践环节中去.《中国讲师学院学报》,2001,(12) (6)朱志媛,刘道义.试论高校的创新教育[J].《中国高教研究》,2000,(10) (7)邵军,肖建国.法学院校内教学实践环节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增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