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保证教职工能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修订了《中山电大教职工请假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山电大教职工请假规定(试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职工 请假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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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
(共印6份)
附件:
中山电大教职工请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 请假类别
(一)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要处理,可申请事假,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0天。
(二)病假:教职工确因身体不适不能工作的,可凭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三)婚假: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结婚,婚假3天。若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年龄者,可增加婚假10天(含公休假日)。
(四)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15天;已办独生子女证者增加35天;因难产而剖腹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产假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五)陪护假:男教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以申请休假10天。
(六)节育假:按计划生育要求,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申请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3天,符合规定取宫内节育器休假3天,结扎休假30天。
(七)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不含见习、实习期,含试用期)以上的在编教职工、全民制合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地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者,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假期。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如寒暑假短于规定的探亲时间,可以补足。探亲假内的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均包括在探亲假期之内,不再另行补加。
1.探配偶:已婚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可给探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如一方已享受探亲假,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教职工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必须在结婚后分居满一年,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父母:未婚教职工每年可探父母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45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探父母一次(夫妇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可探岳父母、公婆),假期为20天。
3.出境探亲: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配偶,分隔满四年以上,给假6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5天;已婚教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0天。
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读研究生)三年以上,可给国内配偶不超过3个月的探亲假,经费自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不满一年,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八)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5天(在外地的不含途中时间)。
(九)进修培训假: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学习,可给予一定的进修培训假,按学校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十)出差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外出办事及开会的,可给予出差假,时间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
(十一)考试假:教职工参加各类考试,可给予考试假,全年不超过20天。
(十二)工伤假:根据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鉴定标准,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工伤假,其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但需经学校人事部门核准。
第二条 批假权限
(一)中层干部:副职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正职审批;请假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主管校长审批; 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正职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一般教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处室领导(专任教师请假由教研室主任签名后报教务处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报主管校长审批;5天以上报校办公室人事部审核后呈送校长审批。
(三)探亲假由处室统筹安排,报办公室人事部备案。
(四)病假、产假、婚假、节育假、陪护假等凭相关有效证明,处室和办公室人事部同时备案,每月报考勤时处室如实上报校办公室人事部。
(五)其它假:按管理权限审批,报办公室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请假手续
(一)各类请假者,均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附上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接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凡须报上级审批的请假,先报给所在部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给上级领导审批。
(三)事情、病情等若因特殊情况而不能亲自或不能按时请假者,须委托他人及时代办请假手续。
(四)假满后必须到相关部门销假,因病(事)须延长假期者,必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条 假期待遇
(一)事假:
1.当月超过5天(含5天)者,岗位津贴发50%,不发当月奖励工资(含岗位奖、考核奖、绩效奖、成人教育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者,当月岗位津贴停发。以上两类教职工当年均不参加评优评先。
2.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每月按30天计)者,其超过天数的工资,固定工资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计发。
3.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者,扣发当年各种奖金,其超过天数的岗位津贴停发,超过天数的工资,固定工资部分按6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60%以下(含60%)计发。
4.超过三个月者,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二)病假:
1.教职工病假在二个月内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不满十年,发给90%基本工资;
(2)工作满十年,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不满十年,发给70%基本工资;
(2)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80%基本工资;
(3)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发给90%基本工资。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5.当月病假超过10天(10含天)以上,不发当月奖励工资(含节支奖、岗位津贴)。
6.教职工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时间的岗位津贴停发。
7.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三)产假:
在产假期间,除岗位酬金外,工资等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原则上当年不参加评优评先。
(四)探亲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报销按《中山电大教职工探亲交通费用报销的规定》(中山电大办[2006]36号)执行。
(五)婚假、陪护假、节育假、丧假和考试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等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六)进修培训假和出差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违假处理
(一)婚、丧、探亲、产、看护假的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课)者;
2.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被批准擅自离岗或不到岗者;
3.请假到期不按时报到上班者;
4.因工作需要调动,但上级组织未开出调令而不上班者;
5.新被聘任者不按时报到或不服从分配者;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全校和部门会议、政治学习、业务活动及文体活动等)。
(三)具体处理办法按《中山电大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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